你好,从2023年的1月1号起,医保的门诊报销,也叫医保的门诊共济政策的这个机制,基本在全国已经全部实施。
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60 元,户内成员之间可以调剂、可家庭共用,年度不结转。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 80%比例报销。
二、门诊慢病
1、支付标准。门诊慢特病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 70%(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 付 10%后计)进行报销。
2、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最多可选择三个病种进行报销,以最高病种支付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额度增加 300元,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间自审核认定之日起执行,门诊慢特病有效期为 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
三、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政策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 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 60%的比例进行报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 10%后剩余部分按比例报销。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400 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8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 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可享受年度支付限额 1200 元。
四、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150 元、500 元、1000 元。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起付标准分别为 500 元、1000 元、3000 元。
(二)报销比例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 80%、75%、65%。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 80%、70%、60%。
(三)在市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每满两年的(从2020年算起)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以上调5个百分点为限。连续缴费后再次中断的,报销比例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
(四)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7万元。
(五)住院床位费可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每日纳入支付范 围的标准分别为 22 元、24 元、27 元。若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结算;高于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重症监护室等特殊病房按不超过基本医疗诊疗项目核定价格的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六)住院分娩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支付,标准为:
1、正常产不超过 2500 元。
2、难产不超过 3000 元。
3、剖宫产不超过 4000 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对于生育三孩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
5、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不超过 2500 元。
6、怀孕 7 个月以下 4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不超过 1500 元。
7、怀孕 4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不超过 1000 元。